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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保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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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保健制度1、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性工作前,应作健康检查,并经过培训,取得放射性工作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放射性工作。2、工作人员应定期健康检查,血液检查每六个月一次,全面健康检查每月一次。病历应由保健部门妥善保存。3、加强对工作人员辐射剂量监测。工作人员必须佩代个人剂量仪,建立个人剂量档案。4、每日工作时间、休假及修养制度,按国家规定执行,每月发放放射性工作营养津贴,以保证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稳定放射性工作队伍。5、女性工作人员在妊娠、哺乳期停止接触放射性物质。6、严禁在放射性工作区进食、饮水、吸烟。7、“三废”(放射性废物、废水、废气)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8、工作人员应熟知有关放射卫生防护规则,能正确掌握安全操作,能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橡皮手套、铅手套、铅玻璃眼镜、铅围裙)。9、发生放射性污染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在污染区域放置明显标志,妥善处理。定期测量各工作场所有无放射性污染。10、发生特别意外事故时,应迅速如实报告有关部门。放射卫生保健制度(二)(一)、对放射事故处理实行部门负责制,分级管理和报告制度。(二)、发生或者发现放射性事故的科室和个人,必须尽快向放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放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再向环保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小时,医院在 小时内将《放射性事故报告卡》报出。(三)、事故的应急处理:1.发生人体超剂量照射事故时,应迅速安排受照射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治疗;2.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时,立即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严防对水源的污染;3.污染现场未达到安全水平前,不得解除封锁。4.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应当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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