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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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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 天。2、放射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市卫生监督部门或市环保局 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年。3、根据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4、放射工作人员需参加市卫生监督部门的统一培训及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证》中。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二)1、从事放射源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放射源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2、相关部门对放射源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应该 一次对放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3、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确保放射源设备操作人员在使用辐射设备前熟悉设备性能,正确合理地使用辐射设备。4、培训任务主要由经验丰富的放射从业人员担任,使更多的人了解放射源的基本原理和使用原理。5、根据当地及市级、省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到环保部门 的辐射防护培训班进行培训。6、对新加入放射工作人员,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三)一、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根据规定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和《辐射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上岗,必须参加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二、卫生系统每两年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天,环保系统每四年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天。三、在培训中不得无故不参加,不得找人替代个旷课,若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或他人替代和旷课者,由医院或科室劝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四、对初次参加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放射 实习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培训,培训方式和内容由医院或科室统一安排,并将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考核成绩报医院放射防护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放射类工作。五、对所有接受培训放射诊疗人员要求:1、了解本岗位工作中的辐射安全问题和潜在危险,并对其树立正确的态度;2、了解有关安全法规及与本岗位有关的辐射安全规程;3、了解和掌握减少受照剂量的原理和方法,以及有关防护器具、衣具的正确使用方法;4、提高工作人员操作技术熟练程度,避开一切不必要的照射;5、了解与掌握操作中避开或减少事故后果的原理和方法,懂得有关事故应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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