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等法规保护老师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阔人民老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1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老师法》规定的老师合法权益的;2
老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3
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老师法》规定的老师合法权益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1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书记为副主任的《老师申诉办公室》;2
学校《老师申诉办公室》为受理老师申诉的机构
三、申诉程序1
老师向学校《老师申诉办公室》指出书面申诉材料;2
申诉人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3
老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关送申诉书,老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三项情况提出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四、调查、听证办法1
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老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学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化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老师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五、处理学校或上级部门自收到申诉书起 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受理申诉的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也赢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1
维护原处理结果;2
变更原处理结果;3
撤销原处理结果
老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诉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诉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诉书之日起 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应制作复议决定书
受理申诉机关的主办人员对老师提出的申诉不得推诿拖延,否则按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