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等法规保护老师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阔人民老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一、申诉范围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老师法》规定的老师合法权益的;2.老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3.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老师法》规定的老师合法权益的。二、受理申诉部门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书记为副主任的《老师申诉办公室》;2.学校《老师申诉办公室》为受理老师申诉的机构。三、申诉程序1.老师向学校《老师申诉办公室》指出书面申诉材料;2.申诉人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3.老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关送申诉书,老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三项情况提出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四、调查、听证办法1. 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老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2.学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化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老师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五、处理学校或上级部门自收到申诉书起 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受理申诉的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也赢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1.维护原处理结果;2.变更原处理结果;3.撤销原处理结果。老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诉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诉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诉书之日起 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应制作复议决定书。受理申诉机关的主办人员对老师提出的申诉不得推诿拖延,否则按情节轻重,由其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老师申诉制度(二)为了依法维护我校老师的合法权益,保障老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老师校内申诉制度。、老师申诉的范围:我校老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