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建筑设计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法律规范。 第 1.0.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 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进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进展余地。 第 1.0.4 条 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法律规范和规定。AqNtYnp。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 2.0.1 条 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 2.0.2 条 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 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 2.0.3 条 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宁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 2.0.4 条 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制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 2.0.5 条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实行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 2.0.6 条 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2eP0U56。 第三章 建筑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 3.1.2 条 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第 3.1.3 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 3.1.4 条 儿童活动室的设计应符合儿童心理特点,装饰活泼,色调明快。 第 3.1.5 条 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纳易清洁耐磨的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