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4 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4 年 12 月 28 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 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 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养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 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 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老师、危险化学品 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 产应急救援人员等。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 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 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培训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 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