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煤矿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国煤矿智能化建设,贯彻实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进展理念,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煤炭开发技术深度融合,助力煤炭工业高质量进展,根据《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进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 {283 号、《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2025 年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智能化示范煤矿进行验收管理,也适用于其它智能化煤矿进行验收管理
第三条智能化煤矿必须满足验收标准中的必备指标,有任何一项必备指标不能满足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四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为二级及以上,并且本年度内没有发生过死亡事故的煤矿,方可申请智能化煤矿验收
第五条井工煤矿采纳分类建设、分级达标的方法,将煤矿智能化建设条件分为三类,分别采纳不同的验收指标进行综合评分验收
露天煤矿、选煤厂根据技术工艺与应用效果进行综合评分验收
第二章验收程序与方法 第六条智能化煤矿验收程序分为企业自验收、国家验收、综合评审三部分
第七条企业自验收以企业为主体,由企业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应涵盖矿井各主要应用系统的相关专业,人数应不少于 7 人,根据矿井智能化建设类别及相关评价指标进行逐项验收
第八条企业自验收应由专家组出具企业自验收报告,企业自验收报告应包括煤矿主要系统建设情况、矿井建设条件分类评价、矿井主要系统智能化建设与应用效果、效率与效益情况、智能化煤矿分级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等,企业自验收可以依据验收标准对煤矿的建设现状进行分级评价,企业自验收报告应由专家组进行签字确认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对自验收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逐项整改、完善,若在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则应详细说明理由,整改后方可申请进行国家验收
第十条国家验收由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专班负责协调,国家验收分为材料初审、现场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