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煤矿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国煤矿智能化建设,贯彻实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进展理念,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煤炭开发技术深度融合,助力煤炭工业高质量进展,根据《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进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 {283 号、《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2025 年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智能化示范煤矿进行验收管理,也适用于其它智能化煤矿进行验收管理。 第三条智能化煤矿必须满足验收标准中的必备指标,有任何一项必备指标不能满足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四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为二级及以上,并且本年度内没有发生过死亡事故的煤矿,方可申请智能化煤矿验收。 第五条井工煤矿采纳分类建设、分级达标的方法,将煤矿智能化建设条件分为三类,分别采纳不同的验收指标进行综合评分验收。露天煤矿、选煤厂根据技术工艺与应用效果进行综合评分验收。 第二章验收程序与方法 第六条智能化煤矿验收程序分为企业自验收、国家验收、综合评审三部分。 第七条企业自验收以企业为主体,由企业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应涵盖矿井各主要应用系统的相关专业,人数应不少于 7 人,根据矿井智能化建设类别及相关评价指标进行逐项验收。 第八条企业自验收应由专家组出具企业自验收报告,企业自验收报告应包括煤矿主要系统建设情况、矿井建设条件分类评价、矿井主要系统智能化建设与应用效果、效率与效益情况、智能化煤矿分级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等,企业自验收可以依据验收标准对煤矿的建设现状进行分级评价,企业自验收报告应由专家组进行签字确认。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对自验收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逐项整改、完善,若在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则应详细说明理由,整改后方可申请进行国家验收。 第十条国家验收由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专班负责协调,国家验收分为材料初审、现场考核,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专班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 60 个工作日内,从专家库抽取专家进行验收。 (一)材料初审。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专班在收到煤矿企业的验收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经审查合格后,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验收。 (二)现场考核。智能化煤矿验收专家组由煤矿智能化专家库中抽取各相关专业专家不少于 7 人组成专家组,验收专家组应赴煤矿现场进行验收,并由专家组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括煤矿主要系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