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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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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管理细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教育学校及各类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老师和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的意见》、xx 市政府《xx 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考核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含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单位。 (二)考核周期。以年度为单位,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市教育局于次年 1 月份对考核对象进行上年度工作考核。 (三)考核内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考核严格根据《xx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附件 1)执行;对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考核严格根据《xx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附件 2)执行。 (四)考核方法。考核时将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和工作记录,深化学校检查校园安全设施及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市教育局将对各被考核对象进行不定期的明察暗访,检查结果列入年度考核。 (五)其他要求。考核对象要及时总结本单位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工作宣传,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二、“平安和谐校园”创建评估 (一)创建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四级,创建活动以区县为主。 (二)评估周期。以学期为单位,每学期评估一次。 (三)评估标准。根据淄教督字〔2025〕30 号文件要求,参考《山东省中小学校“平安和谐校园”创建评估方案》进行。 (四)评估原则。“平安和谐校园”评估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强化过程性指导,提倡学校管理人员、老师、学生及家长全员参加。 (五)评估办法。自评达到标准的区县学校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区县进行初评,在确认为区县级“平安和谐校园”的基础上择优申报市级“平安和谐校园”;自评达到标准的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向市教育局提出评估申请,市教育局进行评审,通过者确认为市级“平安和谐校园”。区县与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于每年 8 月底前向市教育局申报,市教育局在初步审查基础上确定评估指标,于 9 月份组织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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