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移送办法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我局案件移送与接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罪案件得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应由其她行政机关管辖,需要将案件或者案件线索移送给其她行政机关,以及我局需要接收其她行政机关移送案件或案件线索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案件移送与接收中遵循同级移送与接收原则
第四条 局法规科负责案件移送与接收工作,办案机构负责案件具体承办工作
第五条 局法规科应对移送(接收)案件、案件线索所附得材料就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得予以登记、签收,材料不全得不予移送(接收)
(一)移送(接收)案件应附下列材料: 1
案件移送函; 2
案件调查报告; 3
涉案物品清单: 4
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询问笔录等; 5
其她证据材料
(二)移送(接收)案件线索应附下列材料: 1.案件移送函; 2.案件线索得来源情况(举报、检查、交办材料等); 3
已取得得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 对不属于我局管辖得行政案件,应当立即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第七条 我局对外移送案件,应由办案机构指定2名或2 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填写《案件移送函》、《移送案件审批表》,并与案卷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主管领导接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在 3 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得决定
决定批准得,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同级行政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得,应当将不批准移送得理由记录在案
第八条 对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得案件,应不予受理,已经立案得,予以销案;向其她行政机关移送时应将相关案件材料复印留存
第九条 对我局移送得行政案件,其她行政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函上签收
经审查予以立案得,应书面形式通知我局,并及时与我局办理涉案物品以及其她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