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报告 一、行政许可事项 扬州市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3 号)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 308 号)第三十五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7 次会议 1 九九 7 年 4 月 30 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许可表格 三、行政许可对象 1、凡在扬州市区范围内开展助产技术、结扎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2、凡在扬州市范围内开展婚前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符合扬州市城区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获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5、婚前医学检查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妇幼保健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6、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结扎、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县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7、分别符合《江苏省婚前医学检查评审细则》、《扬州市结扎终止妊娠手术评审细则》、《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的基本条件》、《扬州市助产技术评审细则》等要求
8、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的医师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相应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从事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主检医师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应具备国家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