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 37-87(试行)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讨论所 同意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环境保护部试行日期:1987 年10 月 1 日关于同意公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部标准通知 (87)城设字第178号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讨论所主编《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经审查同意同意为部标准,编号为 JGJ 37—87,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中国建筑标准设计讨论所,方便解释和供今后修订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
1 条 目标 为确保建筑符适宜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订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恪守共同规则
2 条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
注:依照国务院颁发《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要求,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置直辖市、市、镇(建制镇)及未设镇县城
3 条 与其它法律规范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关于设计标准、法律规范和要求
4 条 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建筑耐久年限分以下四级:一级耐久年限 1 以上适适用于主要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 50~1 适适用于通常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 25~50 年适适用于次要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以下适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5 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 层为低层;4~6 层为多层;7~9 层为中高层;10 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出 24m 者为高层(不包含高度超出 24m 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出 100m 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