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25〕187 号)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与省级管理得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得对象就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得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得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与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根据分级负责得原则进行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得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得考核标准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
水管单位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得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得,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 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 920 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得 85%
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