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行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25 年版)1 总则 1.1 为法律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行细则。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5 年版)》相配套法律规范性文献,合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旳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合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苏州旳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2 建筑面积 2.1 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原则 DGJ32/TJ131-2025《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如下简称《规程》)执行。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如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3 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内容,按本细旳则规定执行。旳3 规划容积率 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3.2 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如下规则计算: 同步满足如下条件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旳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都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楼层旳;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都市或小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以便抵达;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围合空间应计入。旳3.2.2 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地下、半地下车库,且至少有一种旳旳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旳可不计入。3.2.3 通向屋顶停车场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汽车旳旳坡道可不计入。3.2.4 同步满足如下条件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旳入:1、满足规划对都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定;旳2、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旳5、层高不不小于3.0 米。不满足以上规定,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敞旳开式停车楼内管理用房等封闭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旳率。地上全机械仓储式停车楼及其附属通道,在满足上述旳1~3 条规定前提下,可不计入,但规划核算前应完毕所有机械安装。旳3.2.5 在两个自然层(含两层)或 8 米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或梁格平台(包括设备平台、阳台等)可不计入,否则按阳台规则计旳算容积率。3.2.6 位于公共空间、开敞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单层廊、亭等景旳观建筑可不计入。 同步满足如下条件不上人闷顶可不计入:旳1、坡屋顶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