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江西省医疗机构外来医疗器械及植入物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外来医疗器械及植入物管理,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规范、标准要求,预防与控制外来医疗器械引起的医院感染,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WS 310
1-2025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 1部分:管理法律规范》、《WS 310
2-2025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 2 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法律规范》、《 WS 310
3-2025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 3 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T 311—2025 医院隔离技术法律规范》、《WS/T367—2025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法律规范》、《GB 15982—2025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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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外来医疗器械是指由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公司租借或免费提供给医疗机构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
植入物是指放置于外科操作造成的或生理存在的体腔中,留存时间为 30 天或者以上的可植入型物品
第四条 管理要求(一)医疗机构外来医疗器械及植入物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WS 310
2-2025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 2 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法律规范》的规定由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统一清洗、消毒、灭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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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规范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外来医疗器械及植入物的管理制度
由医疗机构指定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协调相关管理部门与临床科室共同制定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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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机构外来医疗器械及植入物的管理制度应包括审证、验证、采购、使用通知、器械接收、清洗、消毒、包装、灭菌、确认监测合格、使用记录、质量追溯管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等相关内容与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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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机构应查验外来医疗器械公司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