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全文 2025 《》是环保部 11 月 8 日发布的法规征求意见稿,目的是要求污染地块责任人应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对需要开发利用的地块应开展治理与修复,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 12 月 6 日
《》分为总则、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共七章,将于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已关闭搬迁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污染地块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放射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污染地块,是指因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害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土壤及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存在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风险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土壤及地下水可能受到污染,尚未被确定为污染地块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将污染地块开发建设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公共设施用地
第四条【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对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五条【标准法律规范】环境保护部制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