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 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 推举
第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本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的,其资格证书依旧有效
第九条 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情况及其接受后续 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考试第十条 本所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在每一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之前,本所将提前在本所网站公告报名时间、报名 方式、考试范围等相关事项,并接受考试报名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部 门规章和法律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