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附的三种形式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形式。添附,是指国家领土由 于新的形成而增加。添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的作用使国家 的领土扩大。另一种是人力的作用所致。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 产。混合发生在动产之间,它与附合的不同之处在于:附和(指动产 的附和)的数个动产在形体上可以识别、分割,只是分离后要损害附 合物的价值,出于社会利益考虑不许分割;而混合则是数个动产混合 于一起,在事实上不能也不易区别。但二者的法律效果却无区别规定 的理由,故而各国民法大多规定混合准用附和的规定,如《德国民法 典》第948 条、《法国民法典》第 573 条、《日本民法典》第 245 条的 规定。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财产, 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1)动产与动产的附和。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非毁 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的费用较大。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动产与动 产的附和应当由原所有人根据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假如可以 区别主物或从物,或者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则应当 由主物或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对方以 补偿。(2)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这是指动产符合于不动产,成为不动产 的组成部分。罗马法中,这种附和主要是因建筑或者种植而产生。一 般的原则是建筑物或者种植物归土地所有人所有,至于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则视行为人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而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动 产与不动产的附和,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 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3)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民间常见的情形主要为:承租人、借 用人在租借来的楼房平台上加盖一层楼房或者兴建一间房屋等。对此, 关于物权部分的司法政策是:如增建房屋与原不动产价值悬殊时,附 和物的所有权归原不动产所有人;如价值相当,应为双方当事人共有 附和物的所有权。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 产。对于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法国民法典》及《日本民法典》以加 工物属于材料所有人为原则,而在加工所增加的价值远远超过材料的 价值时,才属于加工人为例外(《法国民法典》第 570 条至第 572 条、 《日本民法典》第 246 条)。而依《德国民法典》第 950 条规定,加 工于他人动产者,以由加工人取得加工物所有权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