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焦化物资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物资仓储管理工作,法律规范仓储行为,强化仓储管理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库存物资周转、降低仓储成本,促进仓储结构合理,保障物资供应的及时性,逐步实现仓储管理的法律规范化、标准化、自动化、现代化,根据山西能源新【2025】XX 号《山西能源化工集团内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根据瑞鑫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鑫煤焦化”)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瑞鑫煤焦化的物资仓储管理。第三条 物资仓储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仓储结构合理化原则;(二)存量控制原则;(三)能代则代原则;(四)先进先出、推旧储新原则;(五)日清月结原则。第四条 瑞鑫煤焦化市场开发部对瑞鑫煤焦化仓储管理系统实施业务监督管理权。为适应物资信息化管理需要,逐步开展仓储管理无人值守式运作。第二章 物资储备管理第五条 市场开发部负责制定瑞鑫煤焦化物资储备规划、目标,实施网络优化、配送路径优化、库存信息透明化、安全库存合理化、补货时点明确化、供应商库存管理等提升措施,进一步降低供应链总成本。第六条 根据新疆公司要求,建立统一的物资分类及编码数据标准化体系,实现仓储物资的信息化管理,达到全新疆公司物资管理信息共享。第七条 企管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库存最低、最高限,确保库存量科学合理,监控好库存量的变化,以满足正常生产所需。第八条 要牢固树立“服务第一”的经营理念,认真贯彻“安全、优质、便捷、低耗”的仓储工作总体要求。第九条 大力进展代储代销等模式,充分利用社会库存,努力减少资金占用。实行抵抹串换、降价处理、修旧利废、报废等方式加大对不可调剂积压物资的处理力度,优化库存结构,加快资金周转。第十条 月末各类物资库存台账必须真实反映储备资金实际占用情况,不准弄虚作假,不允许出现赤字余额。第三章 物资验收入库管理第十一条 根据“谁验收、谁负责、谁使用、谁监督”的原则,做好物资验收入库管理工作,所验收物资必须证件、资料齐全,标识法律规范,质量达标。抢险物资必须有专业检测部门的质检报告。第十二条 建立物资待验收区。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入库。对无单到货、超计划送货、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处理等物资一律存放在待验收区,并做好详细记录。第十三条 物资验收(一)配备相应的验收工具和器械,并根据对应物资产品标准、仓储要求、收货注意事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