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第三条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凡公司范围内发生职业卫生事件,依照本制度执行。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为了努力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根据国家规定要求,成立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董事长副组长: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成员:工会副主席、安监局副局长和总工程师、人力资源部经理、生产管理部经理、机电管理部经理、工程管理部经理、通风处处长、神东总医院院长、各基层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根据国家规定和管理序列要求,公司须在安监局设立专职管理机构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处,负责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公司所属各单位,对现有安全管理部门要增设一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假如现在没有安全管理部门,那么也要明确一名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公司各单位要成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由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的专(兼)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第七条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部署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二)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三)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四)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五)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六)定期、不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