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十八项管理制度之安全奖罚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矿井安全管理需要,法律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煤矿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规定。第二条 各安全生产管理单位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有关单位、人员实施安全奖惩,适用本项规定。本项规定未作说明的,按其他文件或规定执行。矿相关文件或规定与本项规定相抵触的,依本项规定为准,但遇特别情况(如:抢险救灾、条件不具备等)矿另有决定或规定的除外。凡本项规定中与上级文件或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或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单位、各岗位人员必须仔细学习并严格执行本项规定安监处(科)对本项规定行使监督权。第四条 安全奖惩根据安全管理、作业行为的责任,严格考核兑现。安全奖励资金的发放向安全生产现场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倾斜,重奖重惩,避开平均主义。第五条 安全奖惩资金的发放与扣缴由安监处(科)按本项规定提交意见到矿安全办公会讨论决定。凡上级部门对矿发生的各类安全罚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全额承担。劳资科和财务科负责将各项安全奖惩资金的发放与扣缴执行到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安监处(科)每月对安全奖惩情况进行及时通报。第二章 安全奖励第 六 条 矿 井 对 取 得 下 列 成 绩 之 一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 奖 励500~20001、及时制止违规违章指挥、违规违章作业,避开重、特大事故或大幅度减轻事故灾害程度者。2、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一)共性方面1、 无规程措施施工的。2、 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并未实行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而私自作业的。3、 现场存在的隐患未处理好并未实行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而私自作业的。4、 非特别工种未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而从事特别作业的。5、 特别工种班中脱岗、空岗、窜岗、睡觉、打架、不执行交接班、酒后上岗的。6、 偷盗、破坏、损坏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7、 作业时,不根据相关规定佩戴保险带的。8、 酒后入井或携带烟草等点火物品入井的。9、 干部违规违章指挥或违规违章作业的。10、 其它严重三违行为。(二)采煤1、 采煤工作面未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的。2、 进入采空区作业的。3、 支护、打眼、放炮与回柱放顶平行作业达不到规定距离的。4、 提前回料的。(三)掘进1、掘进工作面未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的。(四)机电1、 带电检测、修理、搬迁电气设备的。2、 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3、 强行送电的。4、 开关打木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