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执行日期为 2014 年 3 月 1 日,原煤炭工业部 1983 年 11 月颁发的《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和 1984 年 5 月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 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讨论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讨论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