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强制性若干条规定汇编第一部分 各专业安全管理强制性若干条规定一、采掘专业(18 条)1、作业章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队长亲自审核签字,部室审批严禁采纳传阅签字方式;现场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补充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凡不按作业章程、施工措施施工作业,安检工必须停止现场作业
2、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必须要使用专门的敲帮问顶工具
严禁未敲帮问顶进入下道工序作业
3、采煤工作面进入煤帮作业,跟班干部、当班班长和安检工必须三员到岗,严禁三员不到岗进行作业
4、严禁空顶及超控顶作业,机掘工作面必须要使用机载式临时支护或锚杆钻车;炮掘工作面必须要使用可靠有效的临时支护
临时支护不符合以上要求严禁施工作业
5、断面高度超过 3
5 米的掘进工作面进行临时支护必须实行封迎头措施(使用锚杆钻车等具备可靠防护功能设备除外),必须要使用安全可靠的专用封迎头网
严禁未实行封迎头措施进入下道工序作业
6、回采工作面超前支护段、巷道顶帮压力较大地段、留设巷道、人员密集地点、行人路线等地点必须对锚索加设专门的防射出锚索套
严禁进入以上无锚索套区段施工作业
7、各矿井使用及改变顶板支护、矿压观测的新工艺、新装备、新技术、新支护材料时,必须根据相关规定上报生产处,未经批复严禁使用和作业
8、改扩建矿井验收时必须达到省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各类检查中达不到省二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生产矿井严禁组织生产
9、采掘工作面初采、末采、过构造、巷道开口、贯穿及现场条件发生变化必须及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严禁进行施工
10、掘进巷道需变更支护方式时,必须报经生产技术部批准,严禁队组私自改变支护方式进行生产
11、回采工作面在现场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实行超前拉架、注浆等措施控制顶板,严禁不实行超前措施组织生产
12、掘进工作面必须优先使用锚杆钻车进行临时支护,特别情况时必须采纳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