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会群众安全工作规章管理制度一、群监员的权利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的《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有用手册》中明确指出:群监员的权利有:1、安全生产知情权,群监员是班组民主推举的生产一线的安全哨兵,有权了解并知晓当班的安全生产的情况,包括现场安全情况、本班的作业过程,安全操作要求、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相应的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方法。安全生产知情权是群监员全面履行群众监督检查职能的前提和基本条件。2、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参加权。《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益。群监员是在企业工会直接领导下,代表工会对作业现场进行群众参加监督的具体实施者,因此有权参加班组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工作。参加本班组的规章管理制度的修订;安全情况的分析和讨论;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反映员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等。协助班组改善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员工生命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员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群监员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是最基本的权利,只有通过监督检查,才能及时发现作业场所的安全隐患,及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群监员必须仔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积极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监督企业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生产设备、设施;监督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为员工保质保量地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督促企业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群监员是班组安全生产的骨干,安全监督的尖兵,不仅应当像其他员工一样享有接受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而且有权优先参加企业职业安全教育培训,并有权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群众监督员的岗位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深化群监员的安全意识,加强法制观念,增强安全技能,提高紧急情况处置能力和监督检查能力,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本领。5、停止作业、组织员工避险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和紧急情况,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群监员担负着保护班组员工安全健康的重要职责,一经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现场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