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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律问题探索立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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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律问题探究立法对策随着物业管理的迅猛进展,随着物业管理规模和覆盖面的 迅速扩增,广阔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物业管理的许多需要 亟待解决的、深层次的热点、难点和实际问题,如现有法规 的缺陷、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 司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业主公约》的法律地位与作用, 物业管理费用标准的价值导向与收缴行为的法律效力等等, 也已经开始出现出来。这些复杂问题的解决,无疑最终都会 归结到物业管理理论讨论以及立法对策上来。同时,目前物 业管理进入了快速进展的重要时期,也到了非要解决这些复 杂问题的关键时刻,假如我们不能从理论上科学认识和寻求 出物业管理的内在的、必定的联系,就无法顺利地用立法途 径从根本上彻底解决这些复杂问题,就可能使这些复杂问题 成为物业管理继续健康进展前进的羁绊。一、现有法规存在的缺陷直接束缚着物业管理的健康发 展尽管全国各地近年来都加快了物业管理的立法步伐,制 定和出台了许多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取得了 一定的 立法成就,但综观这些物业管理法规普遍都存在着这样或那 样的缺陷,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现有的法规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科学完整的物业管理 理论体系的支持,物业管理理论滞后物业管理实践、滞后物 业管理的立法。“摸着石头过河”,凭着感觉立法,具有较浓 厚的有用主义色彩,没有真正寻求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 物业管理理论的根,没有。致使各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任主体 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清楚,法律关系不清楚等等,造 成许多物业管理热点、难点问题一直困扰着物业管理行业, 影响着物业管理的立法,使物业管理裹足不前,无法可持续 的健康进展;2. 现有的物业管理法规整体性、配套性、协调性、互补 性相对比较差,个别地方显得杂乱无章,没有建立一个系统 的、完善的法规体系;3. 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最权威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自然反映出现行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滞后和立法档次不 高的问题,导致社会各界要求物业管理立法的呼声逐年高涨。 现有的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只有深圳、珠海、广东、上海、 宁波、青岛、厦门、江西等八个省是以物业管理条例的地方 性法规形式出现的,而更多的省市则大多是以物业管理办法 这种行政规章或红头文件的形式出现,法律效力等级比较低。 这些行政规章或红头文件的法律效力等级比较低,在实施中 就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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