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 物得分类与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物就是否能够移动与移动就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就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得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就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得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得建筑物及其她定着物、建筑物得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得意义:在于明确动产与不动产得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得种类较少
动产得大多数都就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得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得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得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得变动,一般以物得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得管辖,可以就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就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与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就是否独具特征以及就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得物,就是特定物
种类物就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得物
分类得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得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得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得条件不同
种类物得转让,一般以物得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得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得交付为所有权转移得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得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得,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得义务,由有过失得义务人或第三人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