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保事故管理办法(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一节 外部调查第二节 内部调查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六章 事故统计及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态环保事故得管理,落实生态环保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与减少生态环保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与《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发生生态环保事故得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
本办法事故责任追究适用于集团公司对事故企业,因事故发生而负有领导责任得企业负责人进行问责与处罚
第三条生态环保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原则:(一)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与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就是、尊重科学得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与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三)责任追究应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责必追、追责必严”原则,对有关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保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就是指所属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得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或环境影响得事故
根据严重性与紧急程度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为特别重大事故:(1)发生 30 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 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得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 1、2 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