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有机肥委托加工合同 生物有机肥委托加工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生物有机肥委托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信守: 1.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加工生物有机肥,初步估量总数量约为 500 吨,包装规格为每包 40 公斤。 2.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定购包装材料,包装设计由乙方自行确定(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乙方委托加工的本批次产品,原材料由甲方自行筹备,甲方应保证生产出来的产品符合乙方要求(有机质大于或者等于 40%,氮大于或者等于 2.5%、磷大于或者等于2.5%钾大于或者等于 6%,水份大于或者等于 32%,以上数据以干基为准),甲方应在出厂时提供权威检测报告。 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原材料成本及加工费,上述两项费用共计每吨 1450 元(含从出厂至某某城运费),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甲方支付 29 万元定金,每 100吨双方结算一次,现款现货,但乙方支付的定金可以用于抵扣后 200 吨货款。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能向乙方所在地的第三方出售含乙方外包装的生物有机肥 。 6.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定金或者货款,不能及时履行合同,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除了根据定金罚则的规定处理外,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假如甲方不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供应产品,也视为违约,除应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签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