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 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法律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及有关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 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股东大会应采纳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采纳累积投票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应采纳累积投票制;之前召开的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决定本次选举董事或监事采纳累积 投拟选举董事或监事的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决定采纳累积投票制;公司上市后,依据公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采纳累积投 票第四条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时,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莆事的选举分开进行
具体操作如下:(二)(三)票制;(四)(五)制
(1)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2)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采纳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监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