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光奶牛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社员收入 实现共同致富,由刘晓州发起,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社定名为睢宁县红光奶牛饲养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 本社是以从事奶牛养殖生产的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
其宗旨是为社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
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社员享受平等权利
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本社自 29 年 3 月 1 日成立
办公地址:睢城镇五楼村
第二章 社员第六条本社社员分为个人社员和团体社员
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可以申请作为本社个人社员;从事相关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作为本社团体社员
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七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下同),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三)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判和建议,进行监督;(六)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九)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社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