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实施 ,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鼓舞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 7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 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第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