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市卫生监督机构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法律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卫生行政执法制度,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罚没物品是指在行政执法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产品,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成品、生产工具、设备,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等物品。第二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逐步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罚没票据实行统一造册登记、统一办理领用和缴销手续,建立罚没物品交接制度、保管和结算对账制度、罚没物品的处置程序和制度。第三条没收罚没物品时,必须使用统一制发的罚没文书。第四条罚没物品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成立由所长担任组长的管理领导小组。大宗罚没物品处理由所罚没物品管理领导小组决定,小宗罚没物品(元以下)处理由案件分管所领导负责,实行 讨论决定和一案物品履行一个手续的原则。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第六条依法罚没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罚没物品清单。罚没物品清单应当与罚没文书同时使用。根据规定确定为无主的物品,应当将有 告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罚没物品清单附件。罚没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罚没物品保管人员。第七条罚没物品清单应当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罚没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第八条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没收物品后三天内凭罚没物品清单将罚没物品交给政府的罚没物品保管仓库。第九条卫生监督员自《》送达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所长审批。第十条经审核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品,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罚没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将罚没物品清单归档备查。第十一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实行监督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第十二条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监督销毁:(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三)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