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测量和监视控制程序1 目的 对比目标和指标及运转控制要求,定期监视、测量和评估公司的环境表现和职业健康安全绩效,以确保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2 范围 适用于公司 QES 管理体系中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监视和测量活动。3 职责3.1 安保部负责组织对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完成情况的检查,并组织守法评价工作。3.2 检测中心负责对公司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安全目标、指标及重大危险因素方案完成情况的检查,并组织守法评价工作。3.3 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专业范围以内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因素的监视和测量活动;其中人事部重点负责对职业病、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测量和监视,安保部重点负责对消防器材管理以及易燃易爆场所的监视和测量,资产管理部重点负责对大型机械运转状态的检查。3.4 生产部负责本施工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作业环境情况、人员安全行为、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因素的控制等方面的检查。4 环境的监视和测量4.1 污染物排放的监视4.1.1 污染物排放监视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场界噪声、现场扬尘、废水排放、放射剂量、汽车尾气等。4.1.检测中心根据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决定应进行例行监视的运转控制参数、污染因子排放指标等关键特性,如: a) 施工噪声分贝值; b) 污水中 COD 含量和 PH 值等; c) 汽车尾气中 SO2 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4.1.2 环境检测项目一般分为常规性检测项目和非常规性检测项目。常规性检测项目由检测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周期实施检测;非常规性检测项目由责任部门委托检测中心进行检测。4.1.5 对公司不具备检测条件的项目,检测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法定监视机构或业主方进行监视。4.1.6 检测中心将监视结果反馈相关部门。检测形成的记录执行《记录管理程序》,由检测中心保存。4.1.7 安保部部可结合环境守法评价组织对监视结果进行客观评价和确认,以验证其与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4.1.8 监视和测量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a)客观性、可验证性和结果能够再现; b)和有关活动或环境管理体系相关; c)技术可行,费用合理、经济。4.2 对环境运转控制的监视和测量 对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转控制的监视和测量主要结合在日常活动中进行,一般应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监视活动: a) 生产部各施工组应常常对本部门的运转控制情况进行自查,对本部门运转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进行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