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报审办法 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暂行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应当根据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0 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 3 米以上的,根据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楼以外的,地面总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地面建筑面积的 2—5%修建; 开发区、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根据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 2—5%集中修建; 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根据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B 级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 1、基础埋深小于 3 米的 9 层以下的
2、采纳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 3 米的
3、按规定标准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4、建设项目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小于 3 米地段的,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
5、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线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难以实行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6、扩建、改建的,因无建设用地补建的
第五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减、免缴纳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