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部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项目经理部2025 年 4 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项目经理部农民工劳务用工与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与解决本项目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 0 4)22号)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项目得用工单位农民工劳务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须严格依照本管理制度执行。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用工单位,就是指在本项目从事土建工程、路面工程等分项工程得施工劳务单位。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农民工,就是指在本项目各施工单位从事劳务作业得务工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就是指本项目各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得劳动酬劳。第二章 劳务用工第六条 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得其它工资事项。 第七条 用工单位应详细了解、排查用工来源,杜绝通缉、在逃犯罪分子混入劳务用工队伍得现象发生。 第八条 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加强教育与管理,杜绝用工人员有吸毒、贩毒、私藏枪械等违法行为得出现。 第九条 用工单位须负责组织农民工得安全培训,加强农民工得安全意识,安全培训应作好书面记录与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第十条 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进行工程技术交底与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应作好书面记录与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等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爆破等特别工种得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务用工进行造册登记,造册登记采纳实名登记。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资。 第十四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得组织与个人代发.用工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得,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