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法律规范第一章 厂区卫生要求1、厂区内不得有烟尘、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与其她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得场所(如垃圾场、牲畜棚、污水沟等)
2、厂区内主要路面应采纳便于清洗得混凝土、沥青或其她硬质材料辅设 ,路面平整,不积水,不起尘,其她裸露地面应绿化
3、厂区应合理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区分、有效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4、排污(水)管道应通畅,厂区内垃圾、污物收集设施应为密闭式,并定期清洁,不孳生、集聚蚊蝇,不散发异味
5、厂区应保持清洁卫生
垃圾、污物应定点存放,做到日产日清
6、厂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防止鼠、蚊、蝇、昆虫等集聚与孳生
对已发生得场所,应实行措施加以控制与消灭,防止蔓延,避开污染食品
7、使用各类杀虫剂或药物,应实行措施,防止人员中毒及造成食品、设备、工器具污染
8、对厂区环境进行清洁应有记录(见表 1)
第二章 采购管理第一节 供应商管理1、将采购物资分为 A、B 两类
A 类包括主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与食品直接接触得包装物等,其余为 B 类
2、对 A 类物资得采购,应进行供应商评价;对 B 类物资得采购,可不进行供应商评价,但每批应有进货查验记录
3、评价内容(见表 2)应包括:(1)索证
采购食品原料,应索取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近期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原则上应为半年内由有检验资质得第三方出具);采购食品添加剂与与食品直接接触得包装物,除索取工商营业执照与近期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外,还应索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样品评价
包括感观评价、图片评价、小样检测等
(3)现场评价
必要时(如采购物资连续出现不合格或质量不稳定时),应对供应商进行现场评价
4、食用农产品得合格供应商应有近半年内由有检验资质得第三方出具得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其她原料得合格供应商还应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