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引―、启动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一)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街道办事处应当启动成立首次业主大 会会议筹备组:1.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并提供物业出售和物业交付资料、 物业测绘文件、已筹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相关资料;2.业主联名书面要求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下称 筹备组);3.街道办事处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主动组织成立筹 备组。(二)核实信息1.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核实下列情 况:(1)核实物业出售和物业交付资料、物业测绘文件、已筹 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清册(未筹集的可不提供)等相关资料 是否齐全;(2)在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中核实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 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 十以上;(3)在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中核实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 用满一年之日起十五日内。如符合本款(2)、(3)情形之一,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 书面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成立筹备组,一个月的时间包含核实 上述情形的时间。2.收到业主联名书面要求成立筹备组的,街道办事处应当 核实下列资料:(附业主身份如何认定即《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 理条例》第十四条,下称条例)(1)核实联名名单业主身份、核实联名名单中业主人数是 否达到总业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2)核实联名名单业主身份、核实联名名单中业主所持投 票权数是否达到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百分之二十以上。如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 日起一个月内成立筹备组,一个月包含核实业主信息时间。3.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主动成立筹备组的,可依法直接组 建筹备组。(三)成立筹备组建设单位或业主相关信息核实后,相关信息符合成立筹备 组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成立筹备组、筹备组成员组成、筹备 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等予以公示;公示中明确物业服务企 业应当协助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筹备组业主代表不得担任首 届业主委员会委员。1.筹备组人员组成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党委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基层党 组织、辖区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派员和业主代 表组成。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2.筹备组人数设置筹备组由七至十名成员组成,其中街道办事处代表一名、 社区党委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基层党组织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三 至五名、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一名、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一名、 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