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道丰总部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
30【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68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时霈王磊胡珊珊【审理法官】时霈王磊胡珊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道丰总部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道丰总部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道丰总部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楠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曹婧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樊羽生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张月飞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楠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曹婧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樊羽生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张月飞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楠曹婧樊羽生张月飞1/12【代理律所】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丰台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道丰总部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道丰公司与丰台科技园公司签订的《道丰科技商务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道丰公司与丰台科技园公司签订的《道丰科技商务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道丰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丰台科技园公司应当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