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履行应体现公平徐晶1刘小根2《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该条以法条列举的方式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包括公平原则在内的一系列原则
这是否意味着,履行劳动合同就无需遵循公平原则呢
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理念应始终贯穿于劳动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当中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案情简介】吴某2011年6月1日与派遣公司订立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月工资税前3万元,且约定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公司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吴某工资,直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双方同时签订《派遣协议书》将吴某派往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从事财务经理工作
2011年6月16日,吴某怀孕,后因先兆流产于当年7月21日开始申请连续病假
用工单位于9月通过邮件和快递方式向吴某送达了《员工手册》、《试用期考核指标》、《试用期考核意见书》等制度,并于2011年10月24日对吴某试用期工作进行相应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未向吴某公开,考核结果仅有副总签名
公司经考核认为,吴某试用期期间不能很好完成自身工作,故以其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退回至派遣公司
用工单位另聘他人作为公司新的财务经理
派遣公司收到退回通知后,在未加以审核退回理由的情况下,于同日以相同理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吴某认为,其在女工孕期,用工单位的退回行为及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均违法,应当依法与派遣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恢复在用工单位的财务经理岗位
用工单位则认为,作为财务部门负责人,吴某刚入职不久就开始申请连续病假,不能正常出勤,导致公司财务工作不能正常运转
公1徐晶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学研究生;2刘小根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
司经考核后已将吴某退回原派遣单位
现公司财务经理已有他人,吴某要求恢复原岗已无法履行
派遣公司主张,公司系依据《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