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一、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目的地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学习、沟通、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第四条 财务科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人员职务级别交通工具等级相当职务人员一般职员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普通舱)经济舱(普通舱)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凭据报销 第七条 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一般 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进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三)住宿费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 280 元,一般人员每人每天 130 元。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