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申报、披露与监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25]56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