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申报、披露与监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25]56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