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草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 人员管理 村卫生室设置及人员配备第三条 村卫生室设置根据服务范围合理
原则上每 2000 人至 4000 人设置一处卫生室
卫生室服务范围以步行 15 分钟到达为宜
偏远地区根据当地地理环境、农牧民需求可适当设置卫生室
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地理环境合理配置村卫生室人员
第四条 县卫生局负责全县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行政、人事、业务指导与培训
第五条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效期为 5 年
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逾期未再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四)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
第七条 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应当在 30 日内报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家属,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 2 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八条 乡村医生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
若工作变动需及时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严禁乡村医生在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