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工具管理规定针对投资、科技费、井下工具费等多种渠道购进的工具较多的情况,为了保证这些工具的成功应用,减少因工具本身问题导致的返工、井下事故,保证这些工具的管理法律规范化、配套合理化、评价科学化,特制定以下办法:一、业务归口工艺讨论所为所有井下工具的归口管理单位。二、工具的引进引进新工具时,首先由提供工具的厂家技术人员与工艺讨论所相关技术人员结合,论证可行后,双方签订风险试验协议,选井由双方共同商定,原则上不经过试验的新工具不允许直接下井使用。三、计划的审批所有需引进的工具,一律由工艺讨论所根据生产需要上报工具使用计划,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通过投资、科技费与井下工具费购进。四、工具的验收入库工具验收必须由工艺讨论所、费用主管单位、工程技术监督站、物资供应站及准备大队工具队验收合格后才能入库。五、工具出现问题和处理入库后的工具在现场应用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坚决予以退货或要求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若因工具本身质量问题造成工序返工、作业返工及井下事故的,应暂停使用,由工程技术监督站牵头查明原因,并根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费用主管单位负责对厂家进行索赔,索赔后的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可冲减作业费用和井下工具费。六、工具效果评价正常使用的工具每半年评价一次。对使用过程中出现过问题的应禁止使用,厂家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新工具试验应在不改变原井工作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应用后及时评价其效果,效果显著的工具可推广应用,无效的要予以淘汰。七、工具费用的结算每批工具全部下井后方可办理结算,没有工艺所的通知,相关单位、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八、回收工具资料管理工艺讨论所各室建立登记台帐,对凡方案要求回收的工具做好记录台帐,以便月底审查。准备大队工具队要建立工具回收台帐,每月 24 日前报工艺讨论所审查,以备每月 25 日盘库核对。九、工具回收及修复(一)由准备大队工具队牵头实施,长度大于 4 m的工具由作业队做计划,工具队回收;长度小于 4 m的,作业队在起出井后 48 小时内交回工具队。任何厂家和个人不得直接从井上收走工具,合同规定厂家可以收回的工具也必须在工具队签字登记后,从工具队拉走。(二)所有工具队保管的新旧工具必须帐卡物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盘库时必须仔细核对。(三)作业科按相关规定把好作业劳务结算关。(四)工具队将回收工具刺洗洁净后,初步筛选,按可直接重复下井使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