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纠纷调解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各市(绥中、昌图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发包与承包,应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第二章施工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订立施工合同应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订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应使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第七条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均应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标的、价款、工期、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与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自依法直接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施工合同。第八条施工合同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协议书;(二)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打印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依法进行招标的)或依法直接发包通知书(依法直接发包的);(三)投标函及其附录(依法进行招标的);(四)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五)通用合同条款;(六)技术标准、要求和图纸;(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八)其他合同文件。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等均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九条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就下列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一)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工程质量标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要求,工期目标及工期调整的要求;(二)工程计量和计价依据,合同价款及其支付结算、调整要求及方法;(三)工程分包的内容、范围、工程量及要求;(四)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标准;(五)工程洽商、变更的方式和要求;(六)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七)竣工结算与竣工验收,缺陷责任与保修;(八)违约责任;(九)争议、纠纷处理;(十)其他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第十条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的下列事项进行具体约定:(一)工程预付款的比例或金额、支付期限及扣回方式。工程进度款的计量周期与支付周期、支付流程、支付期限及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二)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工程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三)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风险的承担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分摊办法;(四)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支付时限;(五)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或数额)、预扣及返还方式和时限;(六)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限;(七)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励和索赔办法;(八)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实现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