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纠纷调解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各市(绥中、昌图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发包与承包,应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施工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订立施工合同应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订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应使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七条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均应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的标的、价款、工期、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与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