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协议书 甲方: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 公司 乙方: 为促进甲、乙双方共同进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代理权限范围乙方在持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内,乙方及其下属各营业网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的《泰康借款人意外损害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保险业务),代理收取保险费
第二条代理销售保险产品(1)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是《泰康借款人意外损害保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按贷款期限计算
(3)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金额等于被保险人的贷款金额,保险费按每年 ‰的费率缴纳(即:保险费=保险金额× ‰×n,n 为保险期限)
(4)特别约定: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之《泰康借款人意外损害保险》产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投保人已与乙方为借贷合同关系且为借款人;②投保人尚未还清向乙方所借款项;③投保人自愿投保并同意将乙方指定为身故受益人且乙方以第一顺位受益人享受保险金请求权,但请求金额以保险金额与投保人尚未还清向乙方所借款项数额(含贷款利息)中较低者为限
(5)乙方及乙方各营业网点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乙方开具保险单(保险凭证)后按保险单约定的时间甲方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甲方不得以保费未划转为理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业务培训(1)甲方应积极承担保险业务合作中的培训职能,甲方承诺在培训等资源的分配方面给予乙方倾斜,乙方应对培训积极给予配合
(2)定期进行相关保险知识和实务手续的培训,并组织乙方人员参加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第四条宣传推广(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保险产品的相关宣传资料,所提供的宣传资料需经乙方认可,不得有对客户进行误导的内容
(2)甲、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