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2021年8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长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王勇,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代理人陈攸丹,福建立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孝基,福建立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华佛,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原告王勇诉被告周华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喜于2014年1月2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攸丹、李孝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华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勇诉称,自2011年初开始与被告建立劳务关系,并在被告的指派下从事模板及木工工作
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劳务款项90600元,并于2013年1月8日分别向原告出具两份欠条,其中金额50000元欠条约定于2013年1月15日前还清,金额40600元欠条约定于2013年5月30日前还清
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欠条后,分别于2013年1月26日还款10000元,于2013年2月1日还款10000元,于2013年6月5日还款10000元,共计30000元
余下60600元劳务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不予支付
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剩余劳务款项60600元,同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周华佛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初原告为被告承接的工程提供劳务,在被告的指派下从事模板及木工工作
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3年1月8日分别向原告出具两份欠条,确认共欠原告劳务款项90600元,其中金额50000元欠条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1月15日前付清,金额40600元欠条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5月30日前付清
被告立据后,分别于2013年1月26日、2013年2月1日、2013年6月5日各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