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通高速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工信部有关禁止互联网带宽违规转接的规定,为法律规范高速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治理,禁止客户违规接入行为,促进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健康进展,依据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高速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治理规定》,特制定本治理规定。第二条 本治理规定明确了高速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的定义及分类、审批治理规定、协议签订要求、违规接入管控机制、业务稽核规定、治理职责分工等内容。 本治理规定适用于北京联通各部门、各中心、各分公司、网络分公司。第二章 业务定义及分类业务定义:高速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以下简称大带宽业务)是指接入我公司互联网累计带宽在 100M(含)以上,或通过边际网关协议(以下简称 BGP)接入的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客户分类:根据客户性质的不同,可将申请大带宽接入业务的客户分为三类:1.第一类是指国家批准的互联网骨干网经营单位(见附件 1:《互联网骨干网经营单位名单》),上述单位通过国家级互联网交换中心实现与中国联通互联网互通,或通过互联网骨干网北京核心节点和其他经许可的节点接入;2.第二类是指除第一类单位外,拥有互联网接入服务资质的客户(ISP),该类客户申请带宽资源只用于进展终端用户;3.第三类是指无互联网接入服务资质的客户,该类客户申请互联网专线接入仅用于本单位范畴内使用。接入方式:依据接入方式的不同,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包括静态路由接入和动态路由接入(含 BGP)两种。第三章 审批治理规定第一类客户的接入申请和协议签署,由集团总部监管事务部集中治理。我公司不得自行受理第一类客户接入申请。第二和第三类客户的 BGP 业务申请由市场部归口治理。根据原中国网通文件《关于印发中国网通集团互联网 BGP 接入业务治理规定的通知》(中网市场〔2025〕1315 号)的规定,BGP 业务需报集团公司审批,目前集团公司 BGP 审批单位为集团集客部。各销售部门在接到 BGP 业务申请后,需填写《BGP 接入业务审批单》(附件 3)并附客户营业执照、资质材料、AS 号码及 IP 地址授权文件、自带 IP 地址的审核情形等文件的扫描件,以签报形式上报集客部,集客部经与市场部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由集客部上报集团集客部进行审批。获得集团批复后,方可签署有关业务协议。第二和第三类客户除 BGP 之外带宽在 200M(含)以上或客户自带 IP 地址在 16 个 C 类地址(含)以上的接入申请需报集团集客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