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登记的源头管理,督促航运公司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指导航运公司对船舶法律规范、自律管理,提高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海事局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国内沿海航行船舶、300 总吨及以上在内河或封闭航区航行的货船及其航运公司。第三条 厦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并具体负责在本局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的源头管理。第四条 船籍港管理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原则,通过源头管理,建立严格、法律规范、诚信、便民的船籍港管理制度和服务形象。第二章 船舶入籍控制第五条 本局实施对新建、改建和二手船登记报备制度。新建、改建船舶应在开工前和二手船购买签约后,由船舶所有人、船舶建造厂或二手船购买人向拟申请登记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备,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第六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对上述拟登记的船舶进行严格检查和控制,重点关注船舶重大改建、老旧船舶或黑名单船舶转籍等情况,防止低质量船舶入籍。第七条 船舶建造完工后,船舶所有人应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并取得临时国籍证书。在厦门申请正式登记时,船舶所有人应提交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核发的临时国籍证书。第八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发现申请登记的船舶属于老旧船、黑名单或重点跟踪的船舶,应对该船的船舶安全现状和船舶检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验船质量问题的临时不予办理船舶登记,如该船舶不在本地,可委托船舶所在港海事机构协助检查,或派员到现场参加现状检查。现状检查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光船租船人支付。第九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船舶入籍登记时,发现申请登记的船舶检验发证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的,处理前不予办理船舶登记。现状检查后发现重大缺陷或安全隐患的,船舶所有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确认完全纠正后方可办理登记。第十条 船舶在厦门港登记入籍后,船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光船租船人应加强对船舶营运安全状况的有效管理,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长和满足要求的船员,遵守船舶进出港检查、签证规定,定期接受 PSC、FSC检查和船舶检验,保持入籍船舶良好的状况。第三章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第十一条 在厦门港登记入籍的船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光船租船人应对所属船舶的营运安全和防污染负责和义务,并应满足经营国际船舶国内船舶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