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汇编六篇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与借款人签订的《托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年号)商定的并由乙方供应信用担保的贷款或承兑等,担保贷款额为 万元整
其次条 合同的期限 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时间 年
如借款人未还清欠款,本合同延长至还清欠款为止
第三条 反担保的方式和范围 3
1 甲方除供应抵押反担保外,还担当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责任
2 甲方供应担保的范围:为乙方依据《托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年号)的商定应贷款人要求代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乙方的滞纳金等
3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询问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 抵押物 4
1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商定,并不作为乙方依本合同第八条对抵押物进展处分的价值依据,也不构成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3 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
1 法律规定或双方商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 抵押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展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 借款人按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甲、乙双方在《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十五日内向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本合同即行终止
4 以上各项登记的费用由甲方担当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
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甲方占管
甲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纳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
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治理状况
2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