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权限1、鼓舞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 5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查,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查,分别报国务院审批;(依据:国家发改委[2025]1927 号文)总投资(包括增资)1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依据:国发[2025]20 号)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 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发改委(省经委)审批,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厅审批,报商务部备案;但该限额以上涉及国家综合平衡的鼓舞类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仍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合同、章程仍要报商务部审批;(依据:国务院[2025]346 号令;国发[1999]73 号文;计外资[1999]2147 号文;[1999]外经贸资发字第 615 号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省政府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各设区的市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但国家对审批程序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委托各设区的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审批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 万美元(不含)以下鼓舞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 1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查,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查,报国务院审批;(依据:国家发改委[2025]1927 号文)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依据:国发[2025]20 号)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 万美元以下(不含),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发改委、省经委审批,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地市级发改委、经委、外经贸局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不享有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依据:国务院[2025]346 号令)3、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批准项目申请报告之前,须先向商务部申请配额、许可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或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审批。(依据:国务院[2025]346 号令;国发[2025]20 号文)4、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项目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国家有关专项法规规章规定审批。没有专项法规规章的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由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备案。(依据:国务院[2025]346 号令;国发[2025]20 号文;国发[1984]138 号文)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报批《项目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