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仔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明确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防治法》以及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行政副职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对所分管部室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责
建立以行政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委员会,实行全系统、全过程、全部门、全员的“四全”管理
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仔细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及时讨论解决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重大决策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主要讨论解决公司的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有关问题
如遇特别情况随时召开会议,讨论、决策紧急重大安全工作问题
会议议题: (一)听取基层单位、部门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汇报,讨论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