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 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 90 号) 、《建设工程监理法律规范》(GB50319-2000)、《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25〕21 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3 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25]19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导则。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除应根据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理,同时必须遵守本导则的规定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作为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三条本导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本导则所称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纳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活动。第四条 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保护环境的原则。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开展监理工作。建议业主采纳建筑节能推举性标准及采纳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第二章 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及要求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本单位节能监理工作的开展,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应进行专项节能检查,并做好节能检查记录。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培训纳入本企业年度职业教育培训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建筑节能教育培训、讲座和业务研讨活动,并作为本单位监理岗位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内容。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建筑节能执业继续教育;作为执业继续教育的,要办理继续教育完成课时记录确认手续,以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岗位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档案。第八条 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时,应当依...